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城市地下空间,确需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层数、面积、使用功能或者规划用途;

(二)擅自拆改、变动地下建(构)筑物主体、承重结构;

(三)违法在地下空间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法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五)损毁城市地下空间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