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以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用途注明用途。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人防设施地下车库(位),地下商业、服务、仓储用房,交通、综合管廊等地下建(构)筑物,按照批准的范围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下公共停车场、综合管廊、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分割进行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