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形成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价体系,为标定地价设置、宗地地价评估提供依据。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起始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