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与住宅一并开发建设、用于住宅小区配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其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