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不得危及地表建(构)筑物使用安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