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六十五条有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优先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统筹安排空间规模指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等的重大科技创新及其配套用地需求。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依法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合理控制高科技产业用地成本。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