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调、发展规划和投入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措施,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转化自主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产品高效运用和保护。建立完善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放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