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记录和管理,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信用环境。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