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