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云计算、新型实时传输监测终端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湿地保护工作中相关主体行为实施信用管理,通过守信激励等措施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