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本省及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相关政策;

(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

(三)湿地资源的调查结果;

(四)重要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情况;

(五)重要湿地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湿地保护信息。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湿地保护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