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