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