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环境氛围与红色资源主题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