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在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历史风貌。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治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