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缮,应当坚持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并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对年久失修、濒临毁坏的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