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