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批准、备案审查与适用Article 41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