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条文数
- 1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供销合同时,可以对商品包装物回收作出约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商品包装物,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应当进行回收。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严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本市指导性规范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或指导性规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开展商品简易包装的认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监督检查时,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