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内容,督促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商业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进货检查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商品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绿化市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