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含销售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