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