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无其他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