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售、配租;对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经审批后即时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依照申请优先给予安排。

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在本市落户的,在落户条件上享受优待。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