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在全市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并可以给予其他奖励。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