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