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四条有效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管机构应当将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因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