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主管机构收到举荐、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主管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