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确认与奖励第十五条有效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