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管机构应当将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因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