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的;
(四)违法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费用的;
(五)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土地闲置的;
(七)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