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土地巡查、违法信息共享、违法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等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监督管理要求,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