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地区)或者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