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做好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统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