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