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土壤生态保护和修复,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