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第四十六条有效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