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的宅基地,但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