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