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规划布局、用地指标专项管理、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