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建造住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