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第四十二条有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建造住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