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存入本级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