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全面规划、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