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建立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