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或者质量降低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或者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确因土地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