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国防、军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建设用地时,应当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