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家和自治区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防、军事、抢险救灾等项目建设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修改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