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有效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领域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相关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或者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者相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