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管理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管理公益活动,对在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