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